第三百八十三章 老唐:我有点兴奋了!

了,就去跟一跟之前的那些烂尾通报,别在网上胡说八道了。”

就是这么一句如同闲聊般的话,让郑总直接愣住了。

一边的员工道:“郑总,您说这个某些自媒体,不会是说我们公司吧?”

“废话!”郑总黑着脸道:“我能看不出来吗?”

“不是,唐主任这是怎么了,按照他以往的规矩,只要不诽谤他,提一提名字都不会有事,怎么这是……”

“赶紧的,给我停了,把所有的炒作都停了,唐主任已经有日子没说话了,他发了话,咱必须得听着!”

这是真话,因为老唐以前扫荡互联网的时候,基本上乱来的都被送进去了。

到了现在依旧能在网上乱搞的公司,很多都是有点b数的。

钱可以再赚,但是老唐嘛,还是让他别盯着网上这一亩三分地了,你去搞你的刑案,搞伱的“回头看”,搞你的“烂尾通报”都没问题。

而像是郑总这样的人还有一些,因为老唐用的是“某些”,所以这个时候大家都以为是在说他们。

至于那些本就对老唐不满的,自然也不会顶风上。

于是,唐坊这边本来已经很烦的解建宾惊讶的发现,那位唐律师仅仅是发了一个动态,之前还在那里各种炒作的自媒体,突然就不管他了。

又像是往日一样,某某明星咋样咋样,某某网红咋样之类的热搜开始出现。

大家都是律师,这差距真的有点太大了。

看来打完官司后得专门去感谢一下。

而老唐的这个动态,也让很多大律师们都觉得舒服,谁说人家唐方镜不把同行当人的,还不是你们这些人太垃圾了。

双方在默默准备着,又过了几天后,解建宾带着律师团队来到了京州,汉东省高院要召开第一次庭前会议了。

庭前会议这个东西,说起来有点高端。

顾名思义就是在开庭前,合议庭成员将原被告双方等都汇集起来,以开会的形式,进行证据交换,回避申请,争议点确定等等之类的事。

这个制度不是我们特有的,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程序。

德国叫中间程序,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,美国就叫庭前会议。

民事和刑事的审判都可能会有这个程序。

民事的规定来自于《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》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。

主要工作就是确认一下双方对于案件的哪些事实没有争议,哪些证据是确认的。

然后对于一些关键证据进行交换。

有的证据涉密,不会在之前把原件发给你,只会告诉你有这么个东西,可以证明什么目的。

而在庭前会议,就能实际交换证据了。

然后就是确认一下案件的主要争议点,看看还会不会增加其他要求,会不会反诉,是否申请回避等等,这些程序性的问题都要解决。

但凡能开庭前会议的,基本上都是一些比较疑难复杂的案件。

不能等到开庭了,你当庭又提出说要申请回避,要这要那,那审判直接就会被打乱。

然而,虽然这只是一个准备程序,但同样有其法律意义。

比如,庭前会议上如果确认没有争议的事实,你在庭审的时候又有异议了,那审判长就会责令你说明理由。

对于证据你之前确认了,又提出异议的,同样要说明理由,而且有很大的可能不会被采纳。

有人肯定会发现,那这样的话庭前会议怎么感觉有了一点法庭调查的影子,都能确认证据了。

你没看错,这就是当下的一个问题,因为规定模糊不清……

而对于解建宾来说,这次庭前会议的主要目的,就是对腾飞公司的技术秘密进行查验。

之前,老唐那边拿出的证据有三十多张图纸,而且这些图纸的提取全部都经过了公证。

但是,注意但是,这类型的案子必须得吹毛求疵!

解建宾必须得看到最原始的,也就是记录在腾飞公司的保密电脑中的那些技术图纸!

这就是为什么要签保密协议的原因。

庭前会议在汉东省高院召开,老唐,以及黄中义,崔正宇三人作为原告准备参与会议。

结果老唐带头刚刚进了会议室,就看到一个熟悉的人。

也就是心理素质比较好,老唐差点就叫出了老周的名字。

这要是真的喊出来了,那不用想,以这位解主任的水平,百分之百的会提出回避申请的。

虽然不知道老周怎么参与到这个案子里的,但这样的一个大案子,有很大的可能会成为典型案例。

要是他的这一嗓子让老周回避了的话……估计明天就能出现一个“法官和律师当街互殴”的新闻了。

主审法官是高院民庭的庭长,姓孙,一个不苟言笑的中年人,只是在看到老唐的时候笑了笑。

毕竟这是汉东司法界的一面旗帜。

会议开始了,技术方面的内容,老唐交给了崔正宇两人,他只需要负责法律方面的内容。

双方的证据极其繁杂,因为对方答辩状的原因,老唐这边又补充提交了二十份证据。

也就是说,单单为了证明这个技术是腾飞公司的商业秘密,老唐就准备了四十六份证据!

而为了证明达金公司,设计公司以及陶忠成共同侵权,又提交了三十五份证据。

这么多的证据不可能在一审的时候一一质证,所以现在就要把该确认的都确认了。

只是让老唐没想到的是,会议刚开始,对面的解建宾就提出要增加新的理由。

庭前会议毕竟不是一审,这个时候就是让你有事说事的,临时增加自然没有任何问题。

看着对面的老唐,解建宾开口道:“我方认为该案已过诉讼时效,早在几年前,腾飞公司便以侵犯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我方提起过诉讼。”

“根据当时的庭审笔录,腾飞公司的出庭方提到过,说达金公司抄了他们的技术。”

“因此,在当时,腾飞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犯,但是直到现在,对方才提起了诉讼。”

“早已经超过了三年的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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