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百五十四章 你们为什么要逼我?

然后系统面板便会将里面一些有问题的转入转出都给找出来,比电脑都好用。

时间慢慢过去,老唐躺在床上闭着眼睛,而在系统面板上却是不断有数据闪过。

他首先看的是起诉后的流水情况。

如果能找到起诉后的转账,那这个事就很刑了。

然而,把账户的流水都看完了,老唐也没有发现任何问题,这两个账户上平时也没有钱。

但是现在,没有问题才是最大的问题,如果完全没钱,这家公司是怎么运营的?

所以这家公司一定有第三个账户,只不过这个账户没有被法院掌握。

法院的查控系统不是万能的,比如公司这种,谁掌握的最清楚,是市场监管吗,并不是。

答案是税务!

税务在这方面才是真的大爹。

因为公司隐瞒账户情况,本身就会迎来税务的打击,而且打的会特别狠!

那么问题来了,税务知道的情况下,法院难道不知道吗?

这就涉及到了另一个问题,各个单位乃至于各个省份之间的系统互通问题。

答案是,法院不知道的可能很大。

和技术没有关系,各家都把各家的数据捂得死死的,都不想和其他单位互通。

所以你经常能看到,法院和某某单位进行合作……

不合作没办法啊,上级要考核,人民群众要执行,结果法院既找不到人又找不到财产,只能是大家合作,到时候你们帮帮我。

老唐当然没权利去税务查,他能做的就是自己慢慢筛。

只要有这个账户,那它就必定会留下痕迹。

果然,开了挂的情况下,老唐用了十分钟的时间筛出了可疑的账户,一共有三个账户。

这三个账户都有一个共同点,那就是经常在固定时候给基本账户这边转钱。

基本账户要负责公司员工的工资奖金等情况,所以每个月都必须有钱才行,不然公司根本办不下去。

有了目标就好办了,老唐打电话开始约执行法官,这就是新的财产线索。

第二天再次和执行法官见了一面,执行法官同样认为有问题,再次开出了调查令。

执行工作就是这样,找不到人找不到钱,又没有公安机关的那种权力,自己想查那就只能投入时间和精力,一步步的找线索。

没有什么特别好的办法。

大概用了一上午的时间,老唐确定了一件事,三个账户里有两个账户是德康公司开的。

那接下来只需要查这两个账户就行。

还是老办法,首先确定开户行,然后来到开户行,提交调查令。

本来还以为有的银行会不配合,就像当初他和老宋调查时候一样,结果大家都很配合,没有一点多余的话。

不过就算这样,调查两个账户的银行流水也用了整整三天的时间。

主要是其中一个银行的领导不在,而这种查询,必须得领导签字确认才行。

再次拎着两捆材料回到酒店,已经是晚上了。

也就老唐是开挂的,换个别的执行律师,查到这一步都得费很大的劲儿。

经过几天的休息之后技能又能用了,“过目不忘”启动!

还是和之前一样,先找最近的转账,而且要排除转给其他三个账户的钱。

然而把两个账户最近流水看完后老唐有点懵,情况和他想象的不太一样,这家公司早在他起诉之前就已经把账上的现金转走了!

结合前两个账户的情况来看,那就是说,这家公司现在就是一个空壳子!

不对劲,很不对劲,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了!

老唐又开始仔细看之前的流水,看着看着他突然坐了起来:“总算抓住你们了!”

他发现了一笔大额转入很不对劲,因为那个转入公司是德政公司,款项备注是“委托代付”!

果然,这两个公司之间确实有联系,那个庞老板果然有问题!

再往前找,最近一年内有两笔这样的收入,理由都是委托代付。

这也是德康公司一年里最大的进项了。

但是,老唐找了好几遍却没有找到汉西建设转过来的钱。

难道说汉西建设没有给钱吗?

带着这个疑问老唐再次开始查阅这笔钱的去向,这一步按道理来说只通过流水是不好查的。

然而老唐还是找到了。

因为人家原封不动的把这两笔钱直接转给了日升公司,备注是“工程款”。

这么巧的吗?汉西建设没给钱,德政公司却给了钱,而这笔钱最后却是直接给了日升公司,还是以工程款的名义。

那现在就有两个可能,一个可能是,这笔钱就是汉西建设公司那个项目的钱,只是由德政公司进行了代付。

原因嘛老唐很快就想到了,百分之百是德政公司借用了汉西建设的资质来接的项目,这种情况在建设行业很常见!

本身的施工主体都是德政公司,汉西建设只是出面接下项目,收取几个点的管理费用。

这当然是违法的,但现实中这种情况真的很多。

但是,并不排除有其他可能,那就是德政公司德康公司以及日升公司之间确实有合作,这是其他项目的工程款。

这个老唐就查不到了,现在的案子和德政公司没有关系,日升公司那边人家也把赔款给了,也不能去查。

不过老唐很快想到了办法,拨草寻蛇!

既然现在流水里没有汉西建设给的钱,但是呢,根据调查报告和法院调查到的情况可以确定,德康公司和汉西建设之间是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的。

现在,项目已经做完了,验收也合格了,那根据合同约定,汉西建设应当将工程款支付给德康公司。

但是流水里却没有,那是不是可以说,汉西建设还欠着德康公司这笔钱呢?

那就可以用到一个我们比较常用的权利:债权人代位权!
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,“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。

Back to Top